發布時間:2024-09-18 文章來源:鴻宇科技 瀏覽次數:29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系列決策部署,提高中央專項資金和地方配套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確保我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各項任務順利完成,按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3〕117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發布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指標(2022年版)的通知》(工信廳企業〔2022〕3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中小企業發展專項(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資金和地方配套用于我市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學規范、統籌安排、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標準
第四條 中央和地方專項資金統籌使用,共同支持我市中小企業數字轉型工作,具體支持內容和標準如下:
(一)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改造
采取先建后補方式,試點企業經改造后,按照《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指標》認定達到二級(共四個等級)及以上水平的,對于企業在試點期間數字化改造相關軟件、云服務支出,網關、路由等必要數據采集傳輸設備等符合要求的數字化改造資金投入,按照項目投資額50%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數字化服務商能力提升
圍繞我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細分行業,開展“鏈式”案例評選工作,推動“鏈式”數字化轉型,對獲評中小企業“鏈式”數字化轉型典型案例的數字化轉型服務商或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不超過50萬元;開展SaaS(軟件即服務)化服務、“小快輕準”產品服務評選工作,對于獲評數字化轉型優秀產品的服務商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公共服務平臺和細分行業平臺(產業大腦)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資金不超過500萬元,單個細分行業平臺(產業大腦)建設資金不超過150萬元。
(四)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診斷
通過政府采購,選擇智庫、服務機構等單位,進行數字化轉型診斷服務。每家企業數字化轉型診斷服務費不高于0.7萬元。
(五)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成效評估
通過政府采購,選擇智庫、服務機構等單位,對被改造企業的應用成效、數據貫通程度、投入產出比、企業管理體制配套改革等方面進行監測驗收服務。每家企業監測驗收的費用補貼不超過1萬元。
(六)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產業活動和智庫服務
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培訓實訓、優秀經驗推廣應用、參與制定各級標準、開展“小快輕準”產品和“鏈式”案例及數字化試點示范項目的征集遴選活動等服務補貼資金不高于300萬元。
(七)其他列支范圍
根據全市數字化轉型試點工作實際,支持其他與數字化轉型試點工作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加大地方資金配套力度。在中央財政資金支持基礎上,地方配套資金用于擴大改造范圍,復制推廣,推動“鏈式”轉型,技術創新攻關,數字化轉型生態優化等方面。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及項目:
(一)已獲得中央財政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二)已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財政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企業〔2022〕22號)中改造試點的中小企業。
(三)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及使用
第七條 市工信局按照試點實施進展,公開發布改造企業、“鏈式”轉型案例等申報通知文件,明確支持重點、申報程序及要求,向社會征集。
第八條 專項資金項目采取申報、初審、復核方式,確保公開、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申報。數字化轉型企業依據屬地原則按照申報通知向各區縣工信部門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二)初審。各區縣工信部門對本區的申報項目是否具備申請資格、有關申報文件材料是否真實有效等進行初審。
(三)復核。市工信局組織對申報主體及相關材料進行復核。
第九條 申報企業應嚴格按照申報方案實施,嚴禁擅自變更。如項目內容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申報單位應及時向各區縣工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各區縣工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市工信局備案。
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項目主體發生變更。
(二)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其他重要變化事項。
第十條 由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測評驗收,確定支持對象。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沈陽市“好政策”平臺將資金撥付至項目企業、單位。
第十一條 其他涉及補貼獎勵、政府采購或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資金監管
第十二條 實行績效管理,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和評價。
第十三條 申報主體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申報專項資金,如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申報資格,收回已經撥付的財政資金,并將項目申報主體納入黑名單,三年內不得享受政府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市工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開展監督檢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核查。如發現違規操作,及時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城市建設申報實施方案批復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市出臺資金使用新政策時,按新政策要求執行。